新预算法凝聚财税改革共识
8月31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。这部素有“经济宪法”之称、事关国计民生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律,自1995年施行以来已近20年。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动议修改预算法,至今也已经长达17年。本次修改草案历经四次审议方得通过。新预算法总体上符合现代预算制度的发展精要,对全面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。
本次预算法的修订回应了社会关切,在不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。新预算法首先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,健全了透明的预算制度。新预算法明确规定,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,并且对四本预算(公共、政府性基金、国有资本经营、社会保障)的功能定位、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。
此外,新预算法在促进预算公开、增强预算透明度方面也作出规定;同时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,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。
对于目前比较突出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,新预算法在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同时,对主体、用途、规模、方式和风险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,积极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,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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